【百度搜索关键词雲来閣,阅读本书最快的更新章节,或者直接访问网站“全体起立,请审判长、审判员、人民陪审员入庭!”

    审判长步入法庭,在审判席上一敲法槌,庄严宣布:“现在开庭!”

    “x年2月1日上午9时,湖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《华夏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在此不公开审理原告陈慧英、第三人童逸与被告喻可儿赠与合同纠纷一案。”

    “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与义务…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,是否申请回避?”

    三方均回答不申请,审判长继续说道:“当事人不申请回避,本案合议庭正式组成。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,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、理由及诉讼请求。”

    李超冲着林善若眨了眨眼,林善若轻轻点头,开始陈述,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、人民陪审员,我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。原告陈慧英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,两人于x年11月2日自愿登记结婚。婚后育有二子一女。前年10月2日晚七时许,第三人通过**摇一摇功能,摇到被告喻可儿,双方开始在**上聊天。随即,双方在认识一周后即前年10月9日晚九时相约见面。并于当晚入住香格里拉大酒店,发生不正当性关系。

    “随后,被告喻可儿在明知第三人童逸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,仍然保持不道德的通jian关系,而且一再怂恿第三人童逸与原告离婚,第三人在被告的怂恿下多次逼迫原告离婚。致使原告与第三人夫妻感情不和、家庭不和睦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喻可儿在与第三人的不正当交往中,还索要钱财购买车子房子,以第三人与原告离婚,就可与其过幸福生活为由,要求第三人给其款项买车买房。”

    “第三人经不住被告的一再诱惑劝说。于去年3月12日将夫妻两人所有积蓄购买的53500份300216股票,私自低价抛弃,成交金额为4718327元。”

    “从3月12日至3月16日这5天,第三人在没有通知,也没有征求被告意见的情况下,将抛售股票所得款项分七次转移至被告账户上,合计转账共710000元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拿到款项之后,于3月17日花费83万元购买了宝马640一辆。又于3月21日与鹏锐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深鹏湾1号t4楼3804号房。面积100平方,总价款1000万元,当日被告支付了首付款300万元。471万元中剩余的88万元。被告用于其个人挥霍。”

    “综上所述,第三人与被告系不正当男女关系,被告在明知第三人有妻子的情况下,仍然保持交往,破坏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。第三人在与原告婚姻关系维系期间,未通知。也未与原告商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,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71万元转移给被告。被告拿到471万元以后用于购买豪车豪宅。以供其与第三人未来的奢靡生活。”

    “第三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被告喻可儿,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。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和知情权,因此我方请求如下:一、请求依法确认第三人赠与被告471万元款项无效;

    二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喻可儿返还原告人民币471万元;

    三、判令被告支付利息(以人民币471万元为本金,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,自去年3月16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至);

    四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”

    这是李超第一次如此近距离感受林善若开庭辩论的风采,清脆的嗓音,干练的观点,清秀的容颜,显得格外飒爽英姿。李超悄悄对林善若竖了个大拇指,林善若娇媚一笑,白了李超一眼。

    陈慧英和童老爷子听得连连点头,童逸羞愧地低下头来。李昏君却是随意地靠在椅背上,放松地听着。

    “针对原告诉请、事实和理由,被告、第三人依次进行答辩。”

    李昏君先是得意一笑,接着大声发表答辩意见,“尊敬的审判长,我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,简要答辩如下:一、被告在与第三人的交往过程中,并无过错。x年10月2日双方通过**摇一摇相识,第三人多次表示自己是单身,并且炫耀自身经济实力对被告展开激烈的追求,被告误信第三人的甜言蜜语,芳心暗许,所以感情逐渐加深。”

    “对被告而言,与第三人的交往属正常交往。只是第三人隐瞒婚史,对被告进行欺骗。10月9日晚,两人开房,第三人在办完事后才说自己有妻子,当时被告就大怒,表示要断绝来往,是第三人主动提出会和妻子马上离婚,然后迎娶被告。由此可见,被告在与第三人交往中没有任何过错,没有违反公序良俗,也不应受指责。过错在于第三人的不道德,其身为有妇之夫,却肆意欺骗被告感情。”

    “二、第三人给予被告款项是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,属于赠与行为,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。被告撞破第三人有妇之夫之后,第三人为了挽留住伤心的被告。主动提出给被告买房买车,以后一起生活。被告多次表示不是贪图他的钱财,只是想找个能托付终生的意中人,要求第三人不要来骚扰她。但第三人锲而不舍,主动将471万元转至被告账户上。承诺赠送给被告,要求被告去买房买车。该赠与行为发生在被告与前夫离婚后,且第三人赠与钱财的目的,也是为了日后双方结合的。被告是成年公民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其赠与的行为属真实意思表达。因此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,应予保护。”

    “三、被告收到款项后,是第三人主动联系,才一起去买房买车的,更加说明是第三人自愿赠与。去年3月17日。第三人主动开车前来,载着被告去深鹏宝创宝马4s店,且主动为被告挑选宝马640这款车。该车共花费83万元,因被告与人合伙做工程亏本,该车已于前几周即今年1月20日作价58万过户给债权人抵债。

    “至于买房,也是第三人主动联系开发商鹏锐地产公司,商量好深鹏湾1号的楼层和价格之后,才于去年3月17日带被告前去签订购房合同。被告购买时支付首付款300万元。去年3月至今年1月,共11个月被告支付了房屋银行贷款557896元,该房屋依法登记。权利人为被告,并在建行深鹏山南支行办理了按揭。因此,车子房子属被告个人合法财产,其有权自由处置。”

    “四、关于原告认为第三人擅自处理共同财产,所说与事实不符。被告有足够理由相信471万元是第三人的个人财产。第三人在交往过程中多次提到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,开办电子厂。收益丰厚,有钱任性。保证被告随便花。第三人说这471万元完全是他个人财产,全部是他经营工厂所赚。原告只是个幼师。每个月只有四千多点工资,根本赚不了多少钱。而且第三人表示其与原告对婚姻期间的财产有约定,aa制,各赚各的钱,各花各的钱。因此这471万元,完全是第三人的个人财产,其有权赠与被告。”

    “综上,被告与第三人交往不存在任何过错,也没有违背社会道德,第三人自愿将个人财产471万元赠与给被告,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,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”

    李昏君的答辩条理清晰,分点归纳,一个个要点反驳原告起诉的根据,可谓辛辣老练。

    李昏君在答辩的时候,给人一种高度的自信与娴熟,整个人气质都变了,宛如一把宝剑出鞘,光芒四射。一答辩完,就又放松地靠在椅背上,脸上重新带着那放荡不羁的浪笑,猥琐得让人不敢置信,刚才那个辩术无双的大律师,就是眼前这个猥琐的家伙吗?

    李超饶有兴趣地倾听完李昏君的答辩,朗目中满是赞赏,这个李昏君果然不简单。

    林善若笔不停,记录着李昏君的答辩要点,以便后面有针对性的反驳。林善若记录完,美眸中带着诧异的神色。这个怪人,看起来怪怪的,庭审起来一张嘴巴可是相当厉害,正如李超所言,这是一个怪才!

    陈慧英听李昏君滔滔不绝,将被告说得就像一朵白莲花般无辜,柳眉蹙了起来,心中颇为忐忑,这律师好厉害啊,不会帮小三翻盘吧?

    童老爷子听完,也是啧啧陈赞,“这法师一张铁嘴,怎么就偏偏帮坏女人说话呢?”

    而童逸被李昏君说得抬不起头来,在李昏君的描述中,他就是当代陈世美,受人唾弃。童逸感到深深的憋屈,一个声音在心底呐喊,“不能这么埋汰我!”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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