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一章美好岁月之取缔私校【五、】

    第六章 ;教职工

    第四十五条 ;【人事制度】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、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,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。

    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
    第四十六条 ;【教师权利】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
    (一)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
    (二)参加教育教学科研、学术交流,加入专业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
    (三)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;

    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;

    (五)通过教职工(代表)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;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;

    (六)使用学校设施设备、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;

    (七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;

    (八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   (说明:教师专有权利包括:教育教学权、学术自由权、指导评价权、报酬待遇权、民主管理权、权益救济权、工作条件权、进修培训权等。)

    第四十七条 ;【教师义务】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    (一)遵守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规范、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,为人师表,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;

    (二)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执行学校工作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
    (三)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
    (四)弘扬爱心与责任感,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;

    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
    (六)践行以生为本理念,终身学习,与时俱进,教师专有义务包括:遵纪守法与廉洁从教义务、遵守聘约义务、教育教学义务、思想品德教育义务、尊重学生人格义务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义务、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等,“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其他法规规定的权利,并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其他法规规定的义务”,自觉抵制有偿家教”。)

    第四十八条 ;【职工权利义务】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,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
    第四十九条 ;【教师培训】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、师训计划,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、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,促进教师专业成长。

    第五十条 ;【教职工待遇】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
    第五十一条 ;【班主任】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、聘任、培训、考核、评优等制度,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,提升敬业精神、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。

    教师应当遵照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》,履行职责,完成任务,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。

    第五十二条 ;【教师考核】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,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、工作能力、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、转岗、解聘、晋升工资、实施奖惩等的依据。

    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、职务评聘、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。第五十三条 ;【教师奖惩】学校对在教育教学、科研、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、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
    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,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,视情节轻重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。

     ;

    第七章 ;学校资产

    =第五十五条 ;【资产保护】 ;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   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学校土地属于国家划拨,只能用于教育教学,不得挪作他用。

    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。

    第五十六条 ;【资产管理与使用】 ;学校建立健全财产、物资管理制度,建立账目,落实专人管理,定期清点,及时做好变更、增减手续。

    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,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,并及时检查、维修,消除安全隐患。

    学校加强对体育馆、科学馆、图书馆、实验室、劳技室、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,充分发挥教学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体育器材、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,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。

    第五十七条 ;【资产安全】 ;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、合并、分立或终止时,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,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。

    第五十八条 ;【财务管理制度】 ;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。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,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。

    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   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,经批准后执行,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、税务、审计、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。

    (说明:区、县(市)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当地实际表述。)

    第五十九条 ;【学校收费】 ;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。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
    第六十条 ;【社会捐赠】 ;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   ( ;第八章 ;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    第六十一条 ;【育人体系】 ;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
    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

    学校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
    第六十二条 ;【家长委员会】 ;学校遵循民主、公开、自愿的原则,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。

    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,做好德育、保障学生安全健康、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、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。

    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,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、教育教学工作情况,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,取得支持和帮助。

    第六十三条 ;【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】 ;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,制定教学计划,定期开展活动,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。

    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,做好家庭访问工作,形成家校教育和社会家庭教育的联合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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